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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頁內容: 設立宗旨 會員招募 學會章則 理監事名單 舊站連結
設立宗旨
台湾の日本語学習人口はこの二、三十年で急増し、社会の日本語に対する評価も大きく変わった。その結果、国内或は日本で修士課程や博士課程を修了し、学位を得た後、台湾で日本語、日本文学、日本文化・社会の研究と教育の任に当たっている若い人々も増えている。
しかしながら、居住と仕事の場が台湾の中南部であるため、台北で開かれることの多い各種研究集会に参加しにくいなどの事情があって、研究発表の場が相当に制限されているという現実があった。当学会は2000年(民国89年)に設立されたが、より多くの若い人々が参加できるような学会を当初から目指していた。二年後に当学会の所在地が台湾南部に移ったことは、結果として当学会の設立趣旨に最も見合う姿となっている。
研究発表会(シンポジウム)では先輩研究者と後輩研究者の心理的な壁を作らずに、自由に質問と異議を出し合って討論することで、研究者全員の研究水準を引き上げて行きたいと思う。また、会員が相互に研究内容について理解することによって、各大学での論文審査などの日常における相互の交流に寄与していくことも大切な目的である。また、日本語と日本文学、日本文化、日本社会への理解を深めることで、日本人との交流・相互理解の質を高めて行くことを願っている。
入會說明
本會現在接受「個人會員」入會申請,暫不受理「團體會員」入會申請,凡贊同本會宗旨,從事日本語言、文藝教學研究相關工作者或有意於本會發表論文者,皆歡迎您的加入。 加入本會後,會員效期為一年,從入會當年度1月1日~12月31日止。入會後如當年度未繳納年費,則暫停活動通知與寄發論文集之服務。
入會方式
入會申請連結
費用說明
入會費(入會時繳交一次) | 年費(每年繳納) | |
一般會員 | 1000元 | 1000元 |
學生會員 | 500元 | 500元 |
學會章則
台灣日本語言文藝研究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
本會名稱為台灣日本語言文藝研究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協助本地日語教師加強日本語言.文藝教學研究為宗旨: 一、促進對台灣、日本語言.文學之研究與比較。 |
第三條 |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四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 |
第五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舉辦全國學術會議。 三、發行學術論文刊物,舉辦座談會等,與國內外相關學術團體進行交流。 |
第六條 |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
第八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 為一權。但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
第九條 |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
第十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第十一條 |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
第十二條 |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
第十四條 |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第十五條 |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 監事會。 |
第十六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第十七條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 長。 |
第十八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第十九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第二十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第二十一條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立即解任: |
第二十二條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明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
第二十三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二十四條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
第二十六條 |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二十七條 |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
第二十八條 |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第二十九條 |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第三十一條 |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三十二條 |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
第三十三條 |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三十五條 |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 同。 |
第三十六條 |
本章程經本會八八年十二月四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 88年12月4日台內社字第8976244號函准予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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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屆理監事名單
職稱 |
姓名 |
所屬機構 |
榮譽理事長 |
謝逸朗 |
長榮大學 |
理事長 |
蘇鈺甯 |
長榮大學 |
常務理事 |
楊錦昌 |
輔仁大學 |
常務理事 |
管美燕 |
長榮大學 |
常務理事 |
呉幸芬 |
長榮大學 |
常務理事 |
石井周 |
長榮大學 |
理 事 |
白寄まゆみ |
淑徳大学 |
理 事 |
渡部順一 |
宮城学院女子大学 |
理 事 |
何志明 |
香港中文大學 |
理 事 |
兒島慶治 |
香港中文大學 |
理 事 |
黄愛玲 |
高雄科技大學 |
理 事 |
黄幸素 |
義守大學 |
理 事 |
林志原 |
義守大學 |
理 事 |
王淑容 |
實踐大學 |
理 事 |
金秀英 |
實踐大學 |
理 事 |
篠原信行 |
中華民國外交部外交學院日語講師
|
常務監事
|
武知正晃
|
長榮大學
|
監 事
|
林麗娟
|
嘉義大學
|
監 事
|
森安雅子
|
真理大學
|
台灣日本語言文藝研究學會 (cjcu.edu.tw)